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公共信息平台,为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与安全管理有关的信息应当联通共享。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