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管理事项,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