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方案,依法对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进行。

生产经营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者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标志的设置、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等情况。

公共场所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安全设备设施的配置和使用、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危险警示标志的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