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