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管理情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