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所在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负责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