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辖区安全管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方案,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并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