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及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