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违法储存和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公安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烟花爆竹违法储存、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并在接到举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对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