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重阳节等重大节日和年例活动期间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官方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