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和流向登记制度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