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及时登记、查处和反馈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