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放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购买符合规定规格要求的烟花爆竹。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以及禁止燃放的场所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