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放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外,还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域;(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三)军事设施、输油气管道设施、架空电力线路、架空通信线路、环境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四)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