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外,还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域;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三)军事设施、输油气管道设施、架空电力线路、架空通信线路、环境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