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九条已修改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制定分阶段、逐步严格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以下简称排放限值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