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车用燃油标准。销售车用燃油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并明示车用燃油标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