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宗教团体申请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