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信教公民法治观念;
(二)指导规范教务活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四)加强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综合素质;
(五)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并向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建立、完善宗教教职人员档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