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