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擅自开展超出日常规模的宗教活动,擅自举办或者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