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筹备设立期内或者经批准的延长期内未完成筹备设立事项的宗教活动场所,由批准机关撤销其设立许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