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照规定成立管理组织或者管理组织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造成社会影响的;

(三)未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

(四)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活动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