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