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外国人在本市进行宗教活动,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制作或者销售宗教用品、散发宗教宣传品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