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第五十四条有效外国人申请拟在临时地点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应当由召集人向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