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申请设立公益慈善组织,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