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自养为主要目的的经营活动。

出于自养目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非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出租。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