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九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