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六条有效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征收部门应当就补偿方式与被征收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重建或者货币补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