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使用的文物以及受国家委托代管、使用的文物,不得擅自馈赠或者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宗教活动场所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并予以公布。在保护和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