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税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按照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年度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监督管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