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三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资金存入其他组织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人银行账户。经批准设立且正在筹备期间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