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一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