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