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九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