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八条有效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