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七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燃香、燃烛等管理制度,倡导安全燃香和文明敬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放生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渔业等主管部门报告放生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放生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物种。不得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获取经济利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