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六条有效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网信、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