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应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市出版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印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严禁销售和超范围散发。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进口境外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