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在重要宗教节日或者按照宗教传统开展的超出日常规模的宗教活动,应当在拟举行日的三十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或者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当符合本宗教的宗旨或者章程规定的范围,并在拟举行日的三十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明确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

活动举办地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