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九条有效宗教事务部门发现宗教教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宗教团体解除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按照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