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八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一)宗教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宗教教义教规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二)宗教教职人员放弃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三)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