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二条有效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提交年度管理情况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