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提交年度管理情况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