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八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