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