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七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