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擅自拆除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