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非法占有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捐赠财物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有关机关责令其归还或者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