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