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现有公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利用、维修和改造。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免费开放,为公众学习社会科学知识提供便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或者利用现有场馆、设施,开展公益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