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码头、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橱窗、电子屏幕等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