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码头、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橱窗、电子屏幕等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