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条有效图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支持有关专家学者创作、编辑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报刊、广播影视、新兴媒体应当开设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刊载、播放社会科学普及作品、节目以及公益性广告。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演出单位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